Please wait, loading...
FBAR指 “国外银行和财务账户报告”
美国法律规定,财务部门有权要求美国“纳税人”建立账户记录及报告。该“纳税人”在外国金融机构中的某个账户有财务权益、签字权或其他权利。 对在日历年任何时间累加资金超过10,000.00美元的国外银行或金融账户拥有财务权益、控制权、签字权或处理控制权的美国“纳税人”,必须于第二年6月30日向美国国税局递交TD F 90-22-1表。
美国纳税人指的是:
FBAR条例是用来为调查人员提供追踪和起诉犯罪活动,逃税,洗钱和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相关信息。 除了帮助跟踪非法收入和未申报收入外,这些信息对于国际反恐的情报和反情报分析人员而言也非常宝贵。
在日历年任何时间,如果一名美国人在国外的帐户累加金额超过1万美元,并对这些账户拥有财务权益,签字权,或是其他权力,则其须递交FBAR。
账户值指的是在适用年的任一季度或更短发布间隔的账单中的最大货币和/或票据金额。 如果定期账单未发布,则最大账户值为一年中任一时刻账户中的最大货币和/或金融票据金额。
国外金融账户包括以下几种:
并且上述这些账户都位于美国境外,完全不被美国所有。
财务权益包括,无论某美国人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包括外籍人士在内的其他人的利益维持账户,其为账户记录的所有者或具有法定权利。账户记录的所有者或法定权利持有者还可为中介、代名人或拥有其他代表能力的个体。
签名权指,如果某美国纳税人能够通过递交自己的签名文件给银行或是账户持有者来控制账户中的资金或其他财产,那么可以说此人具有账户签名权。
账户权力指的是某人对账户有一定的权力,从而能够对存款进行处理(包括存入或使用存款支付),这项权力比起签字权更为直接,只需要对银行或是账户持有者进行口头通知或其他形式的直接沟通。
如果两人共同拥有一个账户,或是多人均享有账户中的一部分利益,那么每个人都具有该账户的财务权益,都需要递交FBAR。
如果是夫妻共同拥有一个银行或金融账户,并且其中一个人递交了TD F 90-22-1表,那么在FBAR的第三部分必须加入作为账户共同持有者的另一人的信息。如果填表人的配偶与账户并无利益关联,那么配偶便不必另交一份FBAR,但他/她仍需要在填表人的FBAR上签字。
如果要求填表人的配偶为非共同拥有的任何账户递交一份FBAR,那么配偶还需要另交一份FBAR,报告所有的账户,包括共有账户。
从报税截止日期(第二年的6月30日)起的五年里,都必须对FBAR记录进行保存。 未保存以下记录将会受到美国国税局的处罚。需要保存的记录包括:
下列是账户持有人由于未遵守FBAR报告及留存记录的要求而会受到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对于同一违法,可能既有民事处罚,也有刑事处罚。
过失违反
民事处罚: 最多$500
刑事处罚: 不适用
无意违反
民事处罚: 对于每一个过失违规,最高处罚$10,000。
刑事处罚: 不适用
过失行为模式
民事处罚: 在过失违反的处罚基础上,不超过$50,000
刑事处罚: 不适用
故意不递交FBAR或保留账户记录。
民事处罚: 最高罚款$100,000,或者违法当天账户金额的50%。
刑事处罚: 最高罚款$250,000或最高判处有期徒刑5年,或两者共罚。
故意不递交FBAR或保留账户记录,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
民事处罚: 最高罚款$100,000,或者违法当天账户金额的50%
刑事处罚: 最高罚款$500,000或最高判处有期徒刑10年,或两者共罚。
蓄意递交虚假FBAR
民事处罚: 最高罚款$100,000,或者违法当天账户金额的50%。
刑事处罚: 最高罚款$10,000或最高判处有期徒刑5年,或两者共罚。
Aylett Grant的跨境税务专家们可以为您解决所有税务和金融上的问题,包括帮您准备和递交FBAR。
如果您有需要,请拔打(604) 538-8735 联系Peter Aylett进行咨询。